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关于废止〈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1年5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廖立宪
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11年2月22日经玉屏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3月28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2011年4月22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决定》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的征管和使用,增强自治县财政调控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财政部规定,全国范围内从2011年1月1日起,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原来意义上的预算外资金已经不存在,《条例》已无施行的必要,应当废止,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廖立宪
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11年2月22日经玉屏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3月28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2011年4月22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决定》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的征管和使用,增强自治县财政调控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财政部规定,全国范围内从2011年1月1日起,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原来意义上的预算外资金已经不存在,《条例》已无施行的必要,应当废止,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