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第2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1年5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廖立宪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审议的安启洪等12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条例》的第2号议案,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3月18日发函到省直有关部门,征求书面意见。4月6日赴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提议案代表和县几大班子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与提议案代表进行了沟通;4月19日,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省发改委、省民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等相关部门的同志进行了座谈,充分听取了他们对第2号议案的意见和建议。4月22日,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中央领导同志和国家有关部委对加快贵州特别是民族地区发展非常关心、高度重视,国家发改委和国家民委调研组正在积极地工作,我省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协助工作,研究制定帮助我省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意见和政策措施。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后,国务院制定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我省也于2005年9月通过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此外,全省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79件;2008—2010年,省直26个部门和7个市州地制定和完善了本系统、本地区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的长效机制。以上法律、配套法规,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和义务等方面内容,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安启洪等代表提出制定《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条例》中七个方面的内容,在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关键在于贯彻执行好现有的民族法律法规,落实用好用足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完善工作机制。加之,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在已有的调研成果基础上进行专题调研,为国家制定和完善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法律提供立法依据。因此,目前制定《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条例》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建议暂不启动此项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