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1年5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贵州省地震局局长 王尚彦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非常关心重视防震减灾工作。胡锦涛总书记2008年6月23日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必须把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防震减灾工作作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进一步抓紧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颁布实施十余年来,各省(区、直辖市)先后制定了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32件,政府规章60余件。目前为此,仅有贵州在内的3个省(区)尚未出台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从我省情况看,防震减灾工作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据我国有关地震专家分析,从2004年苏门答腊大地震到2008年汶川地震、2010年玉树地震,再到日本这次大地震,表明现在的地震活动处在活跃期。地震的预测是世界性难题,因此,做好地震防灾减灾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贵州省位于我国南北向地震带南段的东侧,西部部分地区跨入南北向地震带,地震活动的频度和强度处于全国中等水平。我省现有29个县(市、区)为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6年贵阳市被国务院列为全国11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之一,2010年威宁县中西部被列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贵州地质构造及地貌条件复杂,许多断裂隐伏其中。我省有记录以来发生过3次6级左右地震。5.12汶川大地震以来,我省共记录发生地震1118次,其中M3.0级以上地震22次,直接经济损失18362万元。2009年1月17日和3月22日威宁县发生两次4.0级以上地震,受灾人口达282750人次,损坏房屋8649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9311人次;2010年1月17日关岭、贞丰和镇宁交界处的3.4级地震,诱发岩崩(山体滚石)次生灾害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此外,我省还有矿山、水库诱发地震和岩溶地震发生。我省经济社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一旦发生中强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可低估。我省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影响防震减灾工作的正常开展。目前仅有14个地震监测台站,地震监测精度不高。前兆观测台网、强震动观测台网、信息通讯系统、地震分析预报系统、地震灾害预测系统尚未建立。以“三网一员”(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为基础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未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指挥中心与现场联动的地震应急指挥和辅助决策体系尚未完善。地震应急基础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滞后,应急基础设施比较落后,与国家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的要求差距较大。我省社会综合防震减灾能力不强。国内外经验表明,建筑抗震设防是防御地震最有效的措施。2001年我省制定了《贵州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在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贵州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只是针对重要、重大和生命线工程的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的规定,对一般建筑的抗震设防没有规定,建筑抗震设防规定的落实存在不少问题。防震减灾意识普遍较弱,相当大的一部分人认为,贵州地壳稳定,不会发生大的破坏性地震的思想长期制约着贵州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仍未完全落到实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尚未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还有相当数量应当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广大农村民居基本上不设防,城镇公共设施抗震能力较低,城市疏散避震能力较弱,防震减灾法制体系还不健全,依法行政能力相对较弱。因此,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据和过程
《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性事件应对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贵州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规章和外省的立法经验。
2009年9月,省政府法制办、省地震局邀请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随后开展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起草小组先后到四川、云南以及贵阳、毕节、罗甸县、盘县等地进行了调研考察,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印发各市(州、地)和省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计划后,起草小组对《条例(草案)》稿进行了多次座谈讨论和征求意见,并根据调研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反复修改,采纳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见。随后,省政府法制办又将《条例(草案)》稿发送省直有关部门和9个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征求意见,同时,将《条例(草案)》稿在“贵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2011年4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对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是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措施。《条例(草案)》从我省实际出发,突出地震灾害预防,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即“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明确了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的“安评范围”和交通工程、能源工程、广播电视与通信工程和工业与民用建筑、公共设施等四大工程类型。二是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确定“安评范围”。国家标准 GB5022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中的特殊设防类(简称甲类)全部工程和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中的部分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六条“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水电工程防震抗震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定:“……西南地区所有新建大中型水电项目都要开展区域构造稳定性研究、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也明确规定了中大中型水电项目的安评范围。《条例(草案)》中明确的安评范围,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三是地震动参数复核范围。《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结果,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一)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二) 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第十二条规定:“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结果变动显著的,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地震小区划结果,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参照这些规定,《条例(草案)》将地震动参数复核纳入规范内容,加强管理,是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具体措施。
(二)关于地震应急救援。地震应急工作主要是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的震前应急准备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震后应急抢险救灾。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省政府制定的《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地震应急工作预案和建立地震紧急求援队伍作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临震应急措施和震后应急的主要工作内容,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地震灾后信息的报送及发布程序。
(三)关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震灾后重建涉及到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较多。为做到地震灾后工作依法办事,《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对灾后评估工作作了具体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重建规划作了规定,为吸取经验教训,第三十一条对灾后重建、新建建筑避震防灾作了专门规定。上位法中对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有明确规定的,《条例(草案)》不再作重复性规定。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贵州省地震局局长 王尚彦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非常关心重视防震减灾工作。胡锦涛总书记2008年6月23日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必须把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防震减灾工作作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进一步抓紧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颁布实施十余年来,各省(区、直辖市)先后制定了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32件,政府规章60余件。目前为此,仅有贵州在内的3个省(区)尚未出台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从我省情况看,防震减灾工作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据我国有关地震专家分析,从2004年苏门答腊大地震到2008年汶川地震、2010年玉树地震,再到日本这次大地震,表明现在的地震活动处在活跃期。地震的预测是世界性难题,因此,做好地震防灾减灾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贵州省位于我国南北向地震带南段的东侧,西部部分地区跨入南北向地震带,地震活动的频度和强度处于全国中等水平。我省现有29个县(市、区)为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6年贵阳市被国务院列为全国11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之一,2010年威宁县中西部被列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贵州地质构造及地貌条件复杂,许多断裂隐伏其中。我省有记录以来发生过3次6级左右地震。5.12汶川大地震以来,我省共记录发生地震1118次,其中M3.0级以上地震22次,直接经济损失18362万元。2009年1月17日和3月22日威宁县发生两次4.0级以上地震,受灾人口达282750人次,损坏房屋8649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9311人次;2010年1月17日关岭、贞丰和镇宁交界处的3.4级地震,诱发岩崩(山体滚石)次生灾害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此外,我省还有矿山、水库诱发地震和岩溶地震发生。我省经济社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一旦发生中强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可低估。我省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影响防震减灾工作的正常开展。目前仅有14个地震监测台站,地震监测精度不高。前兆观测台网、强震动观测台网、信息通讯系统、地震分析预报系统、地震灾害预测系统尚未建立。以“三网一员”(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为基础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未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指挥中心与现场联动的地震应急指挥和辅助决策体系尚未完善。地震应急基础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滞后,应急基础设施比较落后,与国家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的要求差距较大。我省社会综合防震减灾能力不强。国内外经验表明,建筑抗震设防是防御地震最有效的措施。2001年我省制定了《贵州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在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贵州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只是针对重要、重大和生命线工程的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的规定,对一般建筑的抗震设防没有规定,建筑抗震设防规定的落实存在不少问题。防震减灾意识普遍较弱,相当大的一部分人认为,贵州地壳稳定,不会发生大的破坏性地震的思想长期制约着贵州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仍未完全落到实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尚未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还有相当数量应当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广大农村民居基本上不设防,城镇公共设施抗震能力较低,城市疏散避震能力较弱,防震减灾法制体系还不健全,依法行政能力相对较弱。因此,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据和过程
《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性事件应对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贵州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规章和外省的立法经验。
2009年9月,省政府法制办、省地震局邀请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随后开展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起草小组先后到四川、云南以及贵阳、毕节、罗甸县、盘县等地进行了调研考察,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印发各市(州、地)和省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计划后,起草小组对《条例(草案)》稿进行了多次座谈讨论和征求意见,并根据调研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反复修改,采纳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见。随后,省政府法制办又将《条例(草案)》稿发送省直有关部门和9个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征求意见,同时,将《条例(草案)》稿在“贵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2011年4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对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是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措施。《条例(草案)》从我省实际出发,突出地震灾害预防,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即“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明确了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的“安评范围”和交通工程、能源工程、广播电视与通信工程和工业与民用建筑、公共设施等四大工程类型。二是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确定“安评范围”。国家标准 GB5022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中的特殊设防类(简称甲类)全部工程和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中的部分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六条“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水电工程防震抗震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定:“……西南地区所有新建大中型水电项目都要开展区域构造稳定性研究、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也明确规定了中大中型水电项目的安评范围。《条例(草案)》中明确的安评范围,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三是地震动参数复核范围。《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结果,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一)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二) 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第十二条规定:“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结果变动显著的,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地震小区划结果,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参照这些规定,《条例(草案)》将地震动参数复核纳入规范内容,加强管理,是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具体措施。
(二)关于地震应急救援。地震应急工作主要是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的震前应急准备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震后应急抢险救灾。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省政府制定的《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地震应急工作预案和建立地震紧急求援队伍作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临震应急措施和震后应急的主要工作内容,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地震灾后信息的报送及发布程序。
(三)关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震灾后重建涉及到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较多。为做到地震灾后工作依法办事,《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对灾后评估工作作了具体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重建规划作了规定,为吸取经验教训,第三十一条对灾后重建、新建建筑避震防灾作了专门规定。上位法中对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有明确规定的,《条例(草案)》不再作重复性规定。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