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1年9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  苏太恒


省人大常委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2月27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3月7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0年11月23日,委员会协助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1年7月26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十九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农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黔东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进一步改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状况,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黔东南自治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在第三条中的“附属设施”之前加上“桥梁、隧道、渡口和”几字。
  2、在第六条第五款中的“村民委员会负责”之后加上“协助”。
  3、将第九条第(二)项中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修改为“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
  4、将第三十条第(一)项中的“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的”。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