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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八条第三项中的“职业病防治技术”修改为“职业危害防治技术”。

  2、保留原第二十六条并修改为:“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3、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追回。”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2年3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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