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旅游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1年11月2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旅游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为了促进我省旅游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努力在三至五年内建成旅游大省,旅游强省,完善其法制保障,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分送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部分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召开省直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听取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2011年 10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二条“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后增加“旅游安全与保险”。
2、将第三条中的“地方特色”修改为“多彩贵州特色”。
3、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立和完善研究、解决旅游重大问题的协调机制”中的“研究、”删除。
4、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年度财政预算”中的“年度”删除;在第二款中的“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前增加“在财政预算中”。
5、在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工厂闲置土地”后增加“石漠化土地”。
6、在第十二条中的“逐日”后增加“并及时”;并将该条和第六十一条中的“旅游区”修改为“旅游景区及周边”。
7、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提供支持和服务”修改为“予以支持”。
8、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公平”和“依法”删除。
9、将第十七条中的“对”和“逐步”删除。
10、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跨行政区但不宜分割”修改为“跨行政区域且不宜分割”;将“统一部署”修改为“统一规划”。
11、在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句首前均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将第二款中的“体育旅游、会展旅游”删除。
12、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合理安排乡村旅游的用地”修改为“合理安排乡村旅游服务设施的用地”。
13、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句首前增加“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客运单位、旅游饭店等”。
14、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土地利用规划”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森林公园”后增加“水利风景区”。
15、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在节假日等旅游高峰期和重要旅游接待活动前”修改为“在旅游高峰期前”。
16、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重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或者上调,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修改为“必要时依法举行听证”;将第三款中的“或者”修改为“和”,并在最后增加一句:“禁止强行出售联票。”
17、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旅游者自愿给付的费用除外” 删除;并在第三款中的“旅游经营者”后增加“和从业人员”。
18、将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推广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19、将第四十四条中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删除。
20、将第四十五条调整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21、在第四十六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内容为:“擅自改变旅游路线和旅游景点”。
22、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并对车辆实行定期检查”删除。
23、将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的“达到”修改为“临近”。
24、在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破坏”后增加“毁损”;并将第二款中的“旅游景区经营者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制止”修改为“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制止”。
25、将第五十五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修改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相应资质的旅游经营者”。
26、将第五十九条调整为第五十七条。
27、将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调整为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调整为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调整为第六十八条。
28、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和地区行政公署”删除。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旅游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为了促进我省旅游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努力在三至五年内建成旅游大省,旅游强省,完善其法制保障,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分送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部分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召开省直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听取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2011年 10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二条“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后增加“旅游安全与保险”。
2、将第三条中的“地方特色”修改为“多彩贵州特色”。
3、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立和完善研究、解决旅游重大问题的协调机制”中的“研究、”删除。
4、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年度财政预算”中的“年度”删除;在第二款中的“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前增加“在财政预算中”。
5、在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工厂闲置土地”后增加“石漠化土地”。
6、在第十二条中的“逐日”后增加“并及时”;并将该条和第六十一条中的“旅游区”修改为“旅游景区及周边”。
7、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提供支持和服务”修改为“予以支持”。
8、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公平”和“依法”删除。
9、将第十七条中的“对”和“逐步”删除。
10、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跨行政区但不宜分割”修改为“跨行政区域且不宜分割”;将“统一部署”修改为“统一规划”。
11、在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句首前均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将第二款中的“体育旅游、会展旅游”删除。
12、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合理安排乡村旅游的用地”修改为“合理安排乡村旅游服务设施的用地”。
13、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句首前增加“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客运单位、旅游饭店等”。
14、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土地利用规划”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森林公园”后增加“水利风景区”。
15、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在节假日等旅游高峰期和重要旅游接待活动前”修改为“在旅游高峰期前”。
16、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重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或者上调,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修改为“必要时依法举行听证”;将第三款中的“或者”修改为“和”,并在最后增加一句:“禁止强行出售联票。”
17、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旅游者自愿给付的费用除外” 删除;并在第三款中的“旅游经营者”后增加“和从业人员”。
18、将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推广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19、将第四十四条中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删除。
20、将第四十五条调整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21、在第四十六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内容为:“擅自改变旅游路线和旅游景点”。
22、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并对车辆实行定期检查”删除。
23、将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的“达到”修改为“临近”。
24、在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破坏”后增加“毁损”;并将第二款中的“旅游景区经营者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制止”修改为“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制止”。
25、将第五十五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修改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相应资质的旅游经营者”。
26、将第五十九条调整为第五十七条。
27、将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调整为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调整为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调整为第六十八条。
28、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和地区行政公署”删除。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