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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大型”。

  2、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公安部门”修改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

  3、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必要时依法举行听证”修改为“并依法举行听证”。

  4、在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运输价格”后增加“运输安全”。

  5、将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的“不得破坏”修改为“爱护”。

  6、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2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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