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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1年11月2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舒葳韧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必要性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发〔2010〕14号)的有关要求和《贵州省环境建设年活动2011年25项重点工作细化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编委办共同组织了对省直部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开展集中清理和审核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编委办共同成立了“集中开展省直部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审核和公告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分别从部分省直机关抽调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组成清理工作组,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经严格审核论证,2011年6月17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和2011年7月11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清理结果,决定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转变管理方式和合并,分别以《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9号)形式发布施行。省政府办公厅也下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保留取消下放管理权限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88号)。在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结果中,有些事项涉及10件地方性法规规定,需要按法定程序修订地方性法规后才能生效。按照立法程序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及时开会研究,组织论证,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相关条文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论证,同时,分别与交通、住建、旅游、质监、林业、国土、水利、司法、卫生、民政、宗教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召开了相关部门论证会,基本达成共识。省政府法制办在省政府常务会议有关决定的基础上,拟定了《修正案(草案)》,并报经省政府同意。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修改问题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 而《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74号令)第十五条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根据此规定,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审批和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定型鉴定已取消,而且在我省也没有实施过这两个行政许可。在论证会上,省质监局建议将《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型式批准。我们认为这样修改后与《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74号令)第十五条规定相一致,是可行的。

  (二)关于《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十五条的修改问题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的,所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即自行失效。”该内容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清理工作组与国土部门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即转变管理方式,将“年检”转变为“报告有关情况”。在《建议(草案)》论证过程中,省国土资源厅建议暂不修改,其理由是: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年检制度是国土资源系统执行的基本监管工作制度,且实施多年形成了正常的管理机制。但这一制度的设立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也与《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四条相冲突。为此,应当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转变管理方式,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有关情况;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三)关于《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几个条款的修改问题

  根据清理出的涉及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事项,《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需要进行修改。今年九月,省人大常委会将要审议《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该草案已经包含了需要修改的内容,草案经审议通过后将同时废止《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因此,在《修正案(草案)》中不再对此进行修改。

  (四)相关条款的调整问题

  由于相关条款的修改,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调整。修改后的条款顺序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及《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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