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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2年7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刘一民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已成为社会矛盾的一个焦点,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确立了我国现阶段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律制度。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将食品安全法的执法检查列入监督工作计划,在全省范围内对食品安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近些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明显加强和改善,但是仍存在部门职责不明、责任不清,监管工作存在漏洞的现象,一些地方和领域的食品安全状况仍有不少隐患和薄弱环节。为了解决好这些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一是近年来人民群众要求立法的呼声高,愿望强。二是在近几年的省人代会上,都有代表提出希望省人大尽快出台相关法规。三是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不少地方也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四是食品安全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因此,制定《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主任会议认为,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确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我省贯彻执行,切实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的整体水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
  今年2月,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厅、省质量监督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成员单位的起草小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忠良同志作为起草小组顾问。为了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和咨询专家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还邀请了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参与起草工作。
在《条例草案》的起草之初,起草小组召开会议,就《条例草案》需要规范的内容、需要明确的监管职责、需要解决的问题等进行了研究,确定了《条例草案》的体例、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条例草案》遵循“拾遗补缺、注重实效”的基本思路,重点就我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过程中需要加以补充、细化的内容,食品安全法授权地方制定的管理规定等进行了规范。周忠良副主任带队赴上海、浙江等地考察学习外省食品安全立法经验,并在省内毕节、贵定、凤岗、沿河、思南、瓮安、乌当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印发全省97个市、州、县人大常委会,35名省人大代表,27家省直部门,16名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和4家高校法学院及科研院所,80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在卫生、工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几家职能部门系统内广泛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900余条。同时,还分别召开了省直相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梳理、修改和完善,在充分采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几易其稿,经主任会议审议后形成《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八章九十六条,主要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生产经营的一般性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餐饮具集中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各司其职。为此,《条例草案》对食品安全相关责任主体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条例草案》对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精神作了进一步强化和落实。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并要求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食品安全的议事协调机构。对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职责作了划分,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律、法规没有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时,由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201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条例草案》强化了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规范。
  三是明确了多种业态混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虽然确立了分段监管的体制。但是,在实践中食品业态种类较多,混合经营的情况比较普遍,有些多种业态并存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难以简单归类于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某一环节。例如: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前店后坊”、超市内部自产自销面包糕饼、卤味烤禽等现场制售业态,同时涉及生产与流通环节,有的还同时兼具餐饮特征。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业态由哪个部门监管,一直存在分歧。经过多方协调沟通,《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2、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授权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规定,是《条例草案》的重要内容。我省属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食品行业整体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比较低。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共有6392家,小作坊约占总数的70%。食品消费水平偏低,街头摊点、大排档、小餐馆是很多消费者就餐的主要场所,尤其在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小作坊、食品摊贩仍然是食品生产经营的主要方式,食品安全存在较大隐患。为此,《条例草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了重点规范:
  一是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了界定。《条例草案》结合实际,将两者的定义表述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食品摊贩,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室外公共场所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二是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和生产品种目录管理制度。《条例草案》规定,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其生产场所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审核。并且规定由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从保证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对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如何申请备案等作出了规范,并禁止食品摊贩经营部分高风险食品。
  3、关于餐饮具集中消毒的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作为一种食品相关产业,近些年来发展迅速,使用范围不断扩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管理和卫生质量水平,直接关系到餐饮具的消毒质量,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由于缺少准入门槛,消毒单位存在经营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此,《条例草案》专设一章,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设立提出了条件,并对其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的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卫生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对餐饮具集中消毒设置了监督审核制度。同时,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作出规定,对未能提供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证和产品消毒合格证明的集中消毒餐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
  4、关于餐厨废弃物处理的规定。近些年,一些地方出现用餐厨废弃物提炼的所谓“地沟油”,经非法渠道回流到餐桌,带来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有效解决餐厨废弃物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条例草案》专章对餐厨废弃物处理作出了规范,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对各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给予了明确,并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处置单位的责任作出了规范。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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