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十八条第五项。
2、增加一款作为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内容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清真餐饮具应当符合民族习惯,不得与其他餐饮具混存、混运、混洗和混用。”
3、删去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的“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实行市(县)长负责制”。
4、在第八十四条中的“第五十一条”之后增加“第一款”。
5、删去第八十五条。
6、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3年2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