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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2年11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气候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气候资源的监测和开发利用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分送全省各市、州和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2012年10月16日,召开了有省直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听取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2012年11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大我省气候资源保护力度和提高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增强保护气候资源意识,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七条中的“批准”修改为“备案”。
  2、在第九条第二款中的“编制经济社会发展”之后增加“规划和制定”,在“产业结构调整等”之后增加“计划或者专项”。
  3、删去第十条中的“根据气候资源监测”。
  4、在第十三条中的“气象灾害”之后增加“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5、将第十八条中的“应当组织气候环境影响听证会”修改为“应当组织听证会”。
  6、将第二十条中的“城乡总体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在“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之前增加“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删去第二款。
  7、第二十一条增加第二款:“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其篇章应当由经国家有关机构认可的具有相应论证能力的组织或者机构出具。”
  8、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城乡总体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将“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纳入规划”修改为“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其篇章纳入规划”;删去“对应当附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而未附具的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过程中应当要求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不应受理。”
  9、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逾期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及第一项中的“未报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开展气候资源监测或者”;删去第三项;将第四项和第五项合并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或者未经国家有关机构认可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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