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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2年7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提请审议的《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自2000年7月实施以来,对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有序地开展人事任免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事任免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等法律的修改,我省毕节、铜仁撤地建市,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人事任免工作表决方式的改进和完善等,因此,重新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7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适应人事任免工作发展的需要,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重新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的,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辞去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2、将第十八条中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修改为“省、市、州人大常委会”。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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