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七项第十六条中的“受理”修改为“接受”。
2、将第十四项修改为:“本修正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