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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2年5月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贵州省民政厅厅长  丁治学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修正案(草案)》的必要性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对推进我省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进行了修改并颁布施行,修订后的《村组法》进一步完善了村民自治制度。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农村村民外出务工人员的大量增加,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深化,各地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和实行村民自治中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实施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村民自治工作的实际。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条款与现行的《村组法》不一致;二是村级组织的职责、村务监督等需要在《实施办法》中进一步细化;三是近几年一些地方在村务监督、选民登记等方面积极探索了符合实际、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对这些经验和做法,有必要写入到《实施办法》中,以保障2013年开始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年1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对促进我省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发展现代农业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目标和任务,这就要求有坚强有力的基层组织去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为此,国发[2012]2号文件强调,要加强城乡基层组织建设,改善城乡基层组织保障条件。国家《村组法》修改后,一些省(区、市)也及时修正了各自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在《实施办法》基本框架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国家规定,借鉴外省(区、市)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有必要对《实施办法》中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整和补充,以更好地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二、起草过程
  2011年11月,省政府法制办与省民政厅邀请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成立了《办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小组,随后开展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和调研工作。2012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办法修正案(草案)》列入立法计划后,起草小组先后到海南、广东以及遵义市、黔南州、黔东南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向省直有关部门和全省各市(州)民政部门征求了意见,根据调研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办法修正案(草案)》多次进行修改,采纳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见。随后,省政府法制办将《办法修正案(草案)》稿发送省直有关部门和9个市、州人民政府和部份县征求意见,同时,将《办法修正案(草案)》稿在“贵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2012年3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办法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议事程序等问题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对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会议的召开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村情不同,容易产生争议。在深入调研,总结基层操作经验的基础上,此次修正中,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按照村人口在2000人以下、2000至3000人、3000人以上三种情况,明确规定村民代表的人数不少于30人、40人和50人,确保村民代表会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也相应作了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五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二)关于村务监督机构问题
  近几年来,我省很多地方在村务民主监督方面进行积极探索,进一步推进村务公开,强化了民主监督,为此,《办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规范村务民主监督的内容。一是规定村设立由3至5人组成的村务监督机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二是明确村务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财务等村务工作,审核村务公开的内容并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情况。三是主持村的民主评议。
  (三)关于任期、离任审计和民主评议问题
  为强化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办法修正案(草案)》新增了任期、离任审计和民主评议方面内容。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并有3名以上村民代表参加,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在新一届换届选举开始前结束并予以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每年至少进行1次。连续两次评议不称职的,终止其职务。
  (四)关于村委会委员实行固定补贴问题
  村民委员会委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带领村民走向富裕、进入小康社会的重要骨干力量,工作量大,任务很重,对他们适当给予一定补贴,有利于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在调研过程中,各地对此要求也很强烈。据统计,目前全省共有17712个村,村委会成员共92491人,除已享受固定补贴54012人,村委会中还有38479人未享受固定补贴。根据国发[2012]2号文件加强城乡基层组织建设,改善城乡基层组织保障条件的要求,《办法修正案(草案)》将固定补贴范围从原来的主任、副主任扩大到委员。
  以上说明及《办法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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