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关于《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2年5月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贵州省民政厅厅长  丁治学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修正案(草案)》的必要性
  1995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并于1997年、1999年两次进行了修订。《选举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进行了修订并颁布施行。修订后的《村组法》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罢免程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从我省情况看,2000年到现在,先后举行了4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各地在执行《选举办法》过程中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一是部分条款与现行的《村组法》不一致;二是换届选举中一些程序上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三是随着村民外出务工人员的大量增加和村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对外出务工人员如何参加换届选举、进行选民登记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在《选举办法》基本框架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村组法》规定,结合国发[2012]2号文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和我省实际,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整和补充,以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夯实基层基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选举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1年11月,省政府法制办与省民政厅邀请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成立了《办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小组,随后开展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和调研工作。今年,省政府将《办法修正案(草案)》列入立法计划后,起草小组先后到海南、广东以及遵义市、黔南州、黔东南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民政部门征求了意见,根据调研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办法修正案(草案)》多次进行修改,采纳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见。随后,省政府法制办将《办法修正案(草案)》稿发送省直有关部门和9个市(州)人民政府和部份县征求意见,同时,将《办法修正案(草案)》稿在“贵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2012年3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办法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妇女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妇女数量越来越多,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妇女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比例仍然较低,据统计,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妇女成员所占比例仅为14.5%。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将《选举办法》第二条中“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并在第十五条中明确“正式候选人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候选人”。作这样的修改,既不违背上位法的规定,又强化保障妇女的参政议政。
  (二)关于选民登记问题
  《选举办法》第十条规定,“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我省是劳务输出大省,近些年来,农村有大量村民长年外出务工,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绝大多数外出务工村民都难以回到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如将其硬性作为已登记选民,不利于村民委员会组织选举,也难以确保参选率。在借鉴外省经验,结合基层操作实际的基础上,《办法修正案(草案)》将其修改为:“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10日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进行选民登记。”这样规定,既尊重村民的选举权利,又符合现实情况。
  (三)关于新旧村民委员会工作交接问题
  我省在历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一些地方多次出现老村委会不向新村委会交接工作、移交公章的问题,由于法律无具体规定,基层反映较为强烈。此次修改中,新增了工作移交的内容,对新旧村委会移交时间、内容和监督机构等作了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完成工作交接,移交内容包括: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未完成工作等。移交清单明细存档备查。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以上说明及《办法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