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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2年5月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贵州省供销合作社主任  张达伟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对于活跃农村经济,完善商品流通体系,拉动农村需求,建设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都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1995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1999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2009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2010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0〕9号)。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支持和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指引下,在供销合作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共同努力下,我省各级供销合作社致力于城乡商品流通和为农服务事业,积极改革体制机制,创新组织体系,在保障农村市场供给,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的联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全省供销社系统共有市、州级供销合作社9个,县级供销合作社86个,基层供销合作社674个,县以上直属企业409个,2所国家级重点中专;遍及城乡的经营服务网点16000多个,其中,村级综合服务站达到12445个,覆盖了全省90%的乡镇和75%的行政村;各类专业合作社 930个,带动农户217500户;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84个,商品配送中心301个,直营店8843个。2011年完成商品购销总额160.05亿元,其中,农副产品购进额7.67亿元,农资销售额35.89亿元,化肥供应量189万吨,年末资产总值达到51.62亿元,从业人员5万多人。
  虽然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不健全,性质和职能定位不准,大多数供销合作社未按规定设置理事会和监事会,难以全面履行职责和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二是部分地方对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性质认识不一致或者出于现实需要随意划拨、平调社有资产,造成社有资产流失。三是供销合作社经营与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不平衡,服务功能需进一步增强。四是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涉及财税、土地、经贸、社保等环节,需要政府及有关方面给予扶持,使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优势和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三农”。今年1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意见》强调指出,要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大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着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等组织的发展,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意见》对促进我省供销合作社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2月16日,省委、省政府下发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省供销合作社在“积极发展特色轻工业”、“着力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积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因此,为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规范供销合作社行为,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2010年7月,省政府法制办、省供销合作社邀请省人大农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随即开展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和前期调研工作。在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供销合作社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吸取外省的先进经验和深入了解我省的实际,使《条例(草案)》更具有操作性和地方特色,起草小组到广西等地进行了立法考察,并到六盘水、毕节、黔南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通过听取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2012年1月,《条例(草案)》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计划后,起草小组又多次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讨论和修改,省政府法制办发文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9个市、州及部分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在“贵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条例(草案)》稿,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通过调研座谈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充分听取、吸纳各方面修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二十几易其稿,经2012年3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组织体系
  建立健全完善的供销合作组织体系,是夯实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基础,实现供销合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壮大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使供销合作社能更好地服务“三农”。因此,《条例(草案)》第一章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职能定位,第二章从以下4个方面作出了规范:一是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架构,供销合作社由县级以上供销社联合社和基层供销社组成。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0〕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31号)和省编委办《关于县(市、区、特区)政府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省编办字〔2009〕124号)等文件规定,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机构单独设置,实行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基层供销社属企业性质。下级供销合作社是上级供销合作社的成员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成员社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二是供销合作社可根据履行职能和发展需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资金互助社、消费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企事业单位,组建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三是明确规定供销合作社应当制定章程,有利于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四是为了加强系统内部之间的统筹合作,促进“三农”工作的覆盖和落实,规定上级供销合作社可以将本级或者上级政府以及上级社授权、委托或者下达的部分工作任务再下达给系统内的下级供销社执行;为防止随意处置重要资产,避免重大经营决策失误,下一级供销合作社的重要资产处置和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征求上一级供销合作社意见。
  (二)关于社有资产管理
  社有资产是供销合作社合法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包括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收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社所有的其他权益。社有资产是供销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社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对促进供销合作社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草案)》第三章对社有资产管理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明确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合法地位和供销合作社对社有资产享有的权利;二是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是供销社“为农服务”的物质载体,依法取得相应的法人地位,依托社有资产独立开展经济社会活动,负责对社有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政府或供销合作社下达的任务;三是规范供销社行为、加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实行内外审计,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以防止企业改革发展中的违规和腐败行为,促进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关于经营与服务
  供销合作社具有组织体系完整、扎根基层、网络覆盖城乡等优势,在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开拓农村市场,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条例(草案)》第四章对经营与服务作了如下规定:一是供销合作社构建经营服务体系、组织实施“新网工程”五大网络建设、承担职业教育培训等,以从外部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二是供销合作社可按照政府授权对特殊商品进行经营和储备,行使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职能;三是供销合作社可通过兴建专业合作社、培育龙头企业等强化为农服务功能。
  (四)关于扶持与保障
  政府及有关方面对供销合作社的扶持和保障是供销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的必要前提,涉及供销合作事业的各个方面,建立政府主导、各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对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至关重要。《条例(草案)》第五章对扶持与保障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扶持供销事业发展提出了原则要求;二是在专项资金的设立、经营服务开展、改革发展、职业教育培训等方面,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供销社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作出了规定;三是规定政府在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整、建立“受托致损补偿机制”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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