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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2年5月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启云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4月11日交由我委办理后,委员会对文本进行了研究,并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4月28日召开了有省法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农委、省政府法制办等14家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条例(草案)》的意见。5月3日召开了农委专家咨询会,听取与会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农委于5月4日召开了第35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供销合作社与“三农”紧密相关,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担负着推动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任。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供销合作社通过加快改革与发展,对活跃与完善我省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推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形势下的全省供销合作社仍存在总体发展水平不高,经营服务网络基础较薄弱,发展方式粗放,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与促进供销合作社的发展,使之真正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为“三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对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资产管理、经营与服务、扶持与保障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供销社在服务“三农”中的责任与义务,符合我省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在第一条“……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后增加“和服务农民、农业、农村”几字。
  2、将第三条中“农村经济”改为“城乡经济”。
  3、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所属机构,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绩效管理。”
  4、删去第五条中的“人民政府” 几字。
  5、在第六条“供销合作社”后加“联合社”;“政府”前加“同级”。
  6、将第八条第二款“设立与解散”调整到“权利义务”之后。
  7、第十条修改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根据职能和发展需要,可以依法设立企业事业单位,组建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依法组织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资金互助社、社员股金服务部、消费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
  8、删去第三章标题“社有”二字。
  9、将第十四条“经营”后顿号改为“或”。
  10、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资产”改为“权益”; 删去第三项中“以个人名义”和“恶性”几字;将第四项修改为“其他损害社有权益的行为”。
  11、将第十八条与第十九条位置调换。
  12、第二十一条,“兴建”改为“兴办”;“加强”改为“促进”。
  13、删去第二十二条中“人民政府”几字。
  14、在第二十九条“……所属单位的”后增加“性质和”几字。
  15、将第三十条中的“土地”改为“用地”;删去“设施”后的“的”和逗号。
  16、将第三十一条“资金”后句号改为逗号,同时后两句修改为:“并对供销合作社因执行政府委托的任务而发生的政策性损失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17、第三十二和第三十三条位置调换。
  18、将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所属单位的”后增加“性质和”几字。
  19、删除第七章。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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