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2年9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通知》和1997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07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所辖的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选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三、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401名,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城乡约每9.62万人分配1名。
四、设区的市、自治州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7名。
五、其他应选的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包括:驻黔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代表名额14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分配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和用于综合平衡、避免大增大减的调剂名额10名,省直代表名额119名。
六、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比例与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人口的比例相适应,人口特少的聚居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归侨、侨眷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七、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八、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上届。
九、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2年12月选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通知》和1997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07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所辖的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选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三、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401名,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城乡约每9.62万人分配1名。
四、设区的市、自治州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7名。
五、其他应选的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包括:驻黔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代表名额14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分配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和用于综合平衡、避免大增大减的调剂名额10名,省直代表名额119名。
六、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比例与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人口的比例相适应,人口特少的聚居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归侨、侨眷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七、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八、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上届。
九、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2年12月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