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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2年9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任叔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到2013年1月任期届满,届满之前需选举产生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大代表是地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次省人大代表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进行选举。做好这次选举工作,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广泛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十二届人大代表选举的最大特点是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需要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省人大代表名额重新进行分配,以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对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分配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重点就代表名额分配的原则以及需要把握的若干问题作了深入论证和反复测算,形成了代表名额分配初步方案,并征求了省委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省军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拟订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现就决定(草案)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代表名额的构成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通知》精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总名额,仍按1997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执行,不再重新确定,我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名额仍为607名,与上届保持不变。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参照这一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应选省人大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三部分构成。
  一是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按照“按人口数分配的名额原则上不低于代表名额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要求,在607名省人大代表名额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401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即每一省人大代表代表相同的城乡人口数。为更好地反映各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的实际状况,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计算方法,按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和2011年年底公安厅公布的户籍人口数的平均人口数38566472计算,决定(草案)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城乡约每9.62万人分配1名”。
  二是地区基本名额数。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一个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以保障所辖各行政区域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按照“地区基本名额数总额一般可占代表名额总数的10%到15%”的要求,决定(草案)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7名”,总计63名。
  三是其他应选名额数。省人大代表名额中,需要留出一定的名额由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另行分配,以保证人口特少的聚居民族、地区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其他应选的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包括:驻黔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代表名额14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分配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和用于综合平衡、避免大增大减的调剂名额10名、省直代表名额119名(包含机动名额)。
  二、关于少数民族和归侨、侨眷应选代表名额
  为保证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名额,我省历届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比例,都是与少数民族人口数占我省总人口数比例相当,为此,决定(草案)规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比例与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人口的比例相适应,人口特少的聚居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我省少数民族人口数占全省人口数的35.7%,各少数民族应分配的具体名额数,根据本决定(草案)按照36%的比例安排。除上述分配给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外,各少数民族还可以在各选举单位的选举中,依法按程序被提名选举为省人大代表。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草案)规定:“归侨、侨眷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三、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结构
  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根据这一规定,为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保证省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决定(草案)规定:“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为此,决定(草案)规定:“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上届。”
  四、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代表选举时间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到2013年1月任期届满,届满之前两个月内需选举产生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此,决定(草案)规定:“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2年12月选出。”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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