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审议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 》的议案的说明
(2009年3月2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安正康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现对《关于提请审议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作如下说明: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于1999年11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施行以来,对保障我省养路费的应征尽征,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促进公路完好畅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通知》的发布,国家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决定》关于“从现在起到国务院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出台施行之前,我省仍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设立的各级养路费征稽机关依照《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内容,已无意义,没有必要继续施行。
以上说明及《议案》,请予审议。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安正康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现对《关于提请审议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作如下说明: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于1999年11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施行以来,对保障我省养路费的应征尽征,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促进公路完好畅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通知》的发布,国家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决定》关于“从现在起到国务院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出台施行之前,我省仍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设立的各级养路费征稽机关依照《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内容,已无意义,没有必要继续施行。
以上说明及《议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