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年5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施行以来,对保障我省公路养路费应征尽征,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发挥了积极作用。2008年12月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因此,《决定》应当予以废止。
4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废止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废止《决定》是必要的。建议本次会议作出决定,予以废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施行以来,对保障我省公路养路费应征尽征,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发挥了积极作用。2008年12月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因此,《决定》应当予以废止。
4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废止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废止《决定》是必要的。建议本次会议作出决定,予以废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