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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9年9月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廖立宪


省人大常委会: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的决定,并于2009年4月26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2009年7月29日召开第十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对该报批决定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认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在依法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中,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自治县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思想观念的不断进步,婚育理念发生了一定的改变,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的良好风尚已基本形成,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止实施《变通规定》的条件已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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