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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2年1月12日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选举大会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进行。
  三、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补选下列人员:
  1.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
  2.贵州省副省长1名。
  3.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名。
  四、补选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贵州省副省长,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等额选举。
  五、补选的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候选人人选,必须是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补选的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贵州省副省长,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应由提名代表填写本次大会秘书处议案选举组制发的《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并签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提名理由。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七、大会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为1天。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提名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议案选举组的,提名方才有效。
  八、依法提名的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贵州省副省长,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与会代表进行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如果依法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应选人数时,由主席团将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排列。预选候选人名单,主席团提名的人选按姓名笔画排列,代表联合提名的人选按议案选举组收到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预选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由大会主席团规定。
  九、被提名的候选人,如果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书面报告,由主席团告知提名代表,并向代表说明本人意愿,如果提名代表同意撤回提名,所提候选人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代表不同意撤回提名,所提候选人仍列入候选人名单。
  十、补选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贵州省副省长,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一次进行,采用电子票箱计票。如果电子票箱出现故障,则采用人工计票。
  十一、选举时,每项职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的每项职务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该项职务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该项职务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十二、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将候选人姓名的右边“赞成”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表示反对的,将候选人姓名的右边“反对” 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表示弃权的,将候选人姓名的右边“弃权”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每一位候选人右边三个长方形白框只能填涂其中一个,多涂或者不涂的,该候选人的此票为废票。如另选他人,必须在反对的候选人姓名的右边“反对” 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然后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将右边“赞成” 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没有将反对的候选人姓名的右边“反对” 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就另选他人,或另选他人只写姓名不将右边“赞成” 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的,该另选人票无效。填写选票时填涂空格要填满并不要超出,字迹要清楚,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确认选票全部作废或部分作废,由总监票人根据本办法决定。
  如果代表自己不能填写选票,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与会代表代写,但选票应由本人投入票箱。
  填写选票统一使用大会分发的签字笔。
  十三、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是否再进行选举,授权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四、大会进行选举时,设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10名。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不是本次会议选举的候选人的代表中提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本次会议选举的候选人的代表中各推荐1名。
  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经大会通过,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会议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五、选举会场共设4个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十六、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首先在自己座区投票,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到指定票箱投票。
  十七、投票结束后,计票工作人员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记录选票数,经总监票人签名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本次选举是否有效。
  十八、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签名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并向大会报告,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十九、本办法未尽事宜,授权大会主席团决定。
  二十、本办法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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