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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               (2008年1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五次会议通过)
                 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 钟


大会主席团:
  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们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提出议案。截止2008年1月21日18时(议案截止时间),议案选举组共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8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建议将禄绍康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的议案》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将肖功兵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贵州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议案》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将龙刚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将〈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列为省人大2008年立法计划的议案》交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将赵传灵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贵州省司法救助条例〉的议案》交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将廖少华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贵州省清水江条例〉的议案》、李涛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将〈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的议案》、叶二仆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省级红枫湖、百花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议案》、谢庆生等29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贵州省磷资源管理办法〉的议案》等4件议案交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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