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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8年1月20日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选举大会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进行。
  三、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下列人员:
  1、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63名。本次会议选举61名,其中应选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秘书长1名、常务委员会委员53名;
  2、选举贵州省省长1名、副省长8名;
  3、选举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名;
  4、选举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名;
  5、选举贵州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6名(包括中央提名在我省选举的代表6名);
  6、决定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必须是省十一届人大代表。
  五、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六、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贵州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代表联合提名人选,应由提名代表填写本次大会秘书处议案选举组制发的《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并签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提名理由。
  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可以是一个代表团内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七、大会提名、酝酿各项职务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代表联合提名各项职务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提名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议案选举组的,提名方才有效。
  八、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贵州省省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上述各项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各1人,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人选,则进行等额选举。
  九、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贵州省副省长的正式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各1名;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十分之一(即6名)。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预选中,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预选,以得票多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十、贵州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即14名)。如果提名的候选人的差额数在应选人数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以内,由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全部名单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直接进行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数的差额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应进行预选,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预选中,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预选,以得票多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十一、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排列。预选候选人名单,主席团提名的人选按姓名笔画排列,代表联合提名按议案选举组收到提名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十二、被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如果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书面报告,由主席团告知提名者,并向代表说明本人意愿,如果提名者同意撤回提名,所提候选人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者不同意撤回提名,所提候选人仍列入候选人名单。
  十三、预选会议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预选各项职务的初步人选的代表中推定,计票工作由大会工作人员负责。
  各代表团出席预选会议的代表应超过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进行。
  各项职务应选人数在选票上注明。
  预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预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各代表团预选投票后,预选结果由主持预选的代表团团长签字后,报大会秘书处议案选举组汇总报告大会主席团,由大会主席团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
  十四、本次大会选举的各项职务候选人名单采取一次酝酿、讨论,分四轮次进行选举,采用人工计票方式分别计票。
  第一轮次,选举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贵州省省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轮次,选举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贵州省副省长。
  第三轮次,选举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四轮次,选举贵州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代表酝酿、讨论后,采用举手的方式合并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十五、贵州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代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应选苗族8名、布依族7名、侗族4名、土家族2名、彝族2名、仡佬族1名、水族1名。其代表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按族别在选票上分别单列。如果当选的少数民族代表人数没有达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应选名额,不足的名额由主席团从该民族中再提出候选人进行选举。
  中央提名到我省选举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属于中央名额,其候选人在选票上单列,如果未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不能当选时,其名额仍由中央安排。
  十六、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十七、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的右边空格内划“○”;表示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的右边空格内划“×”;表示弃权的,什么符号也不划。如另选他人,必须在候选人姓名的右边空格内划“×”,然后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右边空格内划“○”,只写姓名不划“○”的,该另选人票无效。
  如果代表自己不能填写选票,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与会代表代写,但选票应由本人投入票箱。
  填写选票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或者所划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选票,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
  填写选票使用黑色、蓝色钢笔或碳素笔,不得使用铅笔或者圆珠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十八、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按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是否再进行选举,授权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九、大会进行选举时,设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10名。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不是本次会议选举的各项职务候选人的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本次会议选举的各项职务候选人的代表中各推荐1名。
  总监票人、监票人对会议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二十、会场共设4个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
  二十一、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首先在自己座区投票,随后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到指定票箱投票。
  二十二、投票结束后,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票,将投票人数和选票数进行核对,作出记录,经总监票人签名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二十三、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签名报告大会主席团,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二十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授权大会主席团决定。
  二十五、本办法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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