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5月3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夏勇军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9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废止决定》),并于2017年3月1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7年4月13日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废止决定》的意见。5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经委、内司委、环资委、教科文卫委、农委对《废止决定》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16件法规中有的是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对当时贵阳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引领和保障作用,但目前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的规定已被新的法规所代替,有的法规的调整对象和所设定的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现实中已不再适用。为了维护法治统一,确保地方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更加有效地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废止部分有违公平以及不符合、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废止决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