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为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推动我省茶产业在脱贫攻坚共享发展上取得新突破,保护好我省古茶树资源,充分发挥其生态价值、文化价值、品牌价值,进而促进全省茶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拟订了《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该草案已于2017年5月5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2017年5月8日

  贵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贵州省

  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7年6月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叶 韬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现对《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贵州茶历史源远流长,是世界古茶树起源地之一,上世纪80年代在睛隆发现的距今100万年以上的四球茶籽化石,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发现最古老的、唯一的茶籽化石。贵州古茶树种质资源丰富,蕴藏量大,分类多样,是我国野生乔木大茶树和灌木古茶树保存最多的省份之一,全省9个市(州)61个县(市、区)均发现有古茶树。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古茶树达120万株以上,其中相对集中连片(1000株以上)的古茶园达50处。古茶树不仅是茶树原产地、茶树驯化和规模化栽培发源地的“活化石”,也是未来茶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种质资源库,是独特珍贵的生物资源,蕴含着丰富的茶文化景观资源,具有重要的科研、生态、文化和产业提升价值。

  “十一五”末以来,我省把大力发展茶产业作为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发挥后发优势的重要举措,坚持把茶产业作为全省脱贫攻坚的抓手之一重点扶持,目前全省茶园面积近700万亩,茶产业已成为贵州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中的一张亮丽名片,更成为农民群众持续稳定增收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地依托古茶树资源积极探索提升茶产业品牌的开发利用,开展了古茶树母本园建设、茶苗扦插、产品开发、科普游、传统茶文化游等。

  随着对古茶树价值的深入挖掘,古茶树作为茶产业发展的产业之基、文化之脉、基因之库、品牌之魂日益凸显,保护、开发利用好古茶树,对我省茶产业调整转型、延长产业链具有重大意义。但在实践中,由于认识不足、疏于保护和管理,加上体制机制不健全、权责不明确、措施不到位等因素,致使古茶树因病虫害、过度开发利用或随意采摘、砍伐等人为损毁破坏的情况较为严重,以法制保障和规范、引导古茶树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尤显迫切。贵阳市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先后多次提出了立法保护古茶树的议案,黔西南州制定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纳雍等县出台了相关的保护办法。因此,为了有效保护全省古茶树资源,规范古茶树的合理开发利用等活动,更好为全省茶产业提质增效、共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制定《条例(草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傅传耀直接指导下,由省人大农委牵头,组织成立了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古茶树保护与利用专委会等单位参加的起草小组。2017年1月以来,起草小组先后到黔南、黔西南、贵阳、铜仁、毕节、遵义等地,深入有古茶树的县、乡、村调研古茶树资源保护及利用情况,听取茶叶主产市县以及茶生产企业、经销商、茶农(贫困户)对古茶树保护利用的意见建议,于1月底完成了《条例(草案)》文本起草。3月,傅传耀副主任率队赴云南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临沧市双江县学习考察古茶树保护立法经验。4月,傅传耀副主任率队赴福建、上海学习考察茶产业发展、茶业经营方面的情况。

  在经过前后13次修改、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送9个市州和9个古茶树重点县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在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4月17日召开了有关专家和13家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5月5日经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对古茶树的定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古茶树保护与开发利用,古茶树所有者、使用者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古茶树的定义。经与省内外有关林业、农业专家充分交流和反复论证,结合实际,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条例(草案)》将古茶树明确定义为原生地天然生长和栽培型,树龄一百年以上的茶树,作为本《条例(草案)》保护对象。

  (二)关于保护管理职责。为了加强古茶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第五条明确了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保护工作;同时考虑到目前是农业部门具体指导和管理古茶树利用的实际情况,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了农业部门对古茶树开发利用的管理和产业发展引导的职责。此外,为了落实保护,在第五条第三款明确了乡镇的责任,第四款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古茶树保护的村规民约。

  (三)关于保护资金。鉴于目前全省只在61个县(市、区)发现有古茶树分布,结合现行财政体制的改革,《条例(草案)》第六条明确规定,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茶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古茶树的普查、保护、管理等工作。同时在第七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参与古茶树保护与利用工作中,形成全社会各方参与保护的格局。

  (四)关于开发利用。《条例(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制定专项规划,按规划科学开发,实现可持续利用;强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茶树开发利用政策,推动古茶树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明确鼓励社会各界从事古茶树资源的多类茶生产,挖掘各类产品,打造品牌,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等行为,使古茶树得到合理、科学的可持续利用。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古茶树保护管理,促进古茶树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保护、管理、研究、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原生地天然生长和栽培型,树龄一百年以上的茶树。

  第四条 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有序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兼顾基因保存、文化传承、品牌培育、产业基础等方面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古茶树保护的宣传,加强古茶树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国土、财政、环保、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保护相关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工作,鼓励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古茶树。

  第六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茶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古茶树的普查、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参与古茶树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古茶树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古茶树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古茶树生长生态环境,加强古茶树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古茶树资源调查,进行登记,建立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茶树数据库和动态监控监测体系。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在古茶树集中分布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向社会公布。

  跨行政区域的古茶树保护范围,由其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保护标志,向社会公布。

  对保护范围外的零星古茶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标志,挂牌保护。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古茶树保护管理技术培训,引导管护人采取科学措施对古茶树进行管护。

  第十四条 古茶树权属明确的,其所有权人为具体管护责任人。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由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约定管护责任,没有约定的,由使用权人管护。

  古茶树所在的土地权属变更,古茶树管护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管护责任随土地权属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移植古茶树;

  (二)对古茶树掘根、剥皮;

  (三)对古茶树使用生长调节剂;

  (四)在古茶树保护范围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废渣,使用明火;

  (五)擅自移动、破坏古茶树保护标志或挂牌;

  (六)其他危害古茶树的行为。

  第十六条 因科学研究或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茶树的,应当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古茶树受到损害: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二)建设旅游项目;

  (三)采矿、探矿、挖砂、取土;

  (四)开展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影视拍摄。

  第十八条 禁止境外的机构和个人采集或者收购古茶树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古茶树进行野外考察研究,应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地方优良古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圃、基因库,开展种质资源研究。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对古茶树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当地制定的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规划,科学开发、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茶树开发利用扶持政策,推动古茶树产业和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古茶树开发利用的管理,加强对古茶树开发利用的生产技术培训和产业发展引导。

  第二十二条 对古茶树的开发利用,应当维护古茶树所有者

  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合资、合作、租赁、承包等方式共同开发利用古茶树,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原则。

  第二十三条 古茶树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评估机构所需条件和评估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投资建设古茶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农庄、家庭农场;

  (二)投资繁育古茶树种质资源,建立适度规模资源保育基地;

  (三)合理开发古茶树资源,多茶类生产,延伸产业链;

  (四)开展古茶树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茶树历史文化,开发古茶树文化产品、旅游产品;

  (五)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古茶树产品品牌,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二十五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与企业开展古茶树产学研结合,支持科技人员到企业从事古茶树保护和利用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古茶树的,暂扣工

  具,没收砍伐、移植林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古茶树价值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非法对古茶树进行掘根、剥皮的,处古茶树价值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废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废渣,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明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个标志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行为导致古茶树死亡的,比照擅自砍伐古茶树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禁投入品,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得古茶树材料,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古茶树资产价值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其评估报告无效,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评估费用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茶树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保护古茶树职责,致使古茶树受到损害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