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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7年6月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叶 韬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交由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理。之前,我委已派人提前参与《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正式文本送达后,我委即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贵安新区管委会、仁怀市人大常委会、威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于5月3日召开有省直18家单位参加的论证会。5月5日召开第三十二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人工影响天气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福祉的民生工程,是基础性、公益性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立体气候明显,导致的冰雹、干旱等气象灾害频率高、危害大,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安全、社会事业发展等带来了严重威胁。2001年出台的《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我省增雨抗旱、防雹减灾、水利建设、生态建设和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人工影响天气作为防灾减灾的有力手段,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水资源安全保障和生态保护的有效途径,其规模不断扩大,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在解决我省工程性缺水和生态脆弱瓶颈制约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省气象事业发展和气象科技的进步,对进一步增强和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原先《办法》在管理体制、人影作业设备、协调作业指挥、人影作业的条件、作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等诸多方面的规定,已经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气象事业的需要,特别是在体制机制、队伍建设、作业实施及弹药运输存储等方面,都需要通过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地方立法规范和明确。因此,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促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推进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条例(草案)》必要且可行。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需要,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删去第五条最后一句中“人工影响天气”。

  2.在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为第二款“不得新、改、扩建构筑物影响固定作业站安全作业”;在第二款“设施”前增加“设备”两字。

  3.将第十七条第一款“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修改为“并通报作业地县级公安机关”。

  4.删去第二十三条第(四)、(五)项。

  5.在第二十四条中“公安机关”前增加“当地县级”。

  6.在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交通”后增加“运输”两字。

  7.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两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款,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在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未按照……”前增加“作业单位”;增加第(三)项“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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