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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7年3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路 良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月24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7年1月2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该《条例》提请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会审议之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该《条例》的立法权限问题请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肯定答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接到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报告后,于2017年2月14日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3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全面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加快建设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在履职过程中采集、交换、处理所产生的”修改为“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2.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云上贵州·贵阳平台”修改为“‘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

  3.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受理”。

  4.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最后一句修改为“可以作为行政管理、服务和执法的依据”。

  5.删除第十七条中的“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和第三十条第八项。

  6.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受理”;第二款中的“复核结论”修改为“复核结果”。

  7.在第二十四条中的“其他行政机关”后增加“和共享开放平台运行、维护单位”。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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