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3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六盘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7年1月3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月27日召开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及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对《条例》的修改意见。3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资委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加强水城河的水体、设施和景观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六盘水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对水城河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全面推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的河长制。”
2.删去第十条。
3.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建设等行政”。
4.在第十六条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前增加“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在“人民政府批准”前增加“本级”。
5.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妨碍行洪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内容为:“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垦荒”;将最后一项修改为“其他危害河道安全、侵占河道的行为”;删去第二款。
6.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7.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和“取得取水权”。
8.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城市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设置向水体直排的生活污水排污口,应当将生活污水全部排入污水收集管网。污水收集管网尚不能覆盖的区域,生活污水应当达标排放。”
9.删去第三十条中的“所需工程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承担”。
10.增加一项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九项,内容为:“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11.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审批”。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