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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7年3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 吴 军

省人大常委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2月18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2月20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6年11月28日,委员会帮助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2017年2月28日,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参加,对《条例》再次进行了论证。

  2017年3月2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三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黔东南自治州为了更好地行使地方立法权,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黔东南自治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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