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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绿化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7年3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 吴 军

省人大常委会: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1月29日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2月8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6年8月17日,委员会协助道真自治县,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2017年2月28日,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条例》再次进行了论证。

  2017年3月2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三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为了加强自治县城镇绿化管理,提升城镇绿化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城镇人居生态环境,进一步强化自治县城镇绿化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自治县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单株胸径不足5厘米或者同地点一次性不足10株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株胸径在5厘米以上20厘米以下或者同地点一次性10株以上20株以下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以上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2.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树木倾倒,树木养护单位应当及时处置。倾倒的树木危及管线、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的安全使用时,管线、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的主管单位、所有权人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并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3.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修剪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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