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9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夏勇军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7年6月30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7月10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8月17日召开省人大环资委、省直有关部门及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对《办法》的修改意见。9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资委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在第二十一条中的“市辖各区”后增加“其他县城建成区”,在“其他区域内”后增加“鼓励使用燃气锅炉、电锅炉等清洁能源锅炉”。
2.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大气环境质量”,在“机动车”前增加“部分”;删去第二款中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
3.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4.第三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内容为:“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5.在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市辖各区”后增加“其他县城建成区”。
6.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和第三项。
7.删去第四十三条中的“或者露天进行喷漆、喷塑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经营活动”和“或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8.第四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小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以下的其他畜禽养殖场所。其中猪年存栏量不低于30头,肉禽年存栏量不低于300羽,蛋禽年存栏量不低于200羽,牛、羊年存栏量不低于10头,兔年存栏量不低于100只,其他畜禽养殖规模以猪当量折算。”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