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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为确保立法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衔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拟取消自行设立行政职权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梳理,拟定了《<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草案)》已经2017年6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府 印)

  2017年7月 日

  关于《<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7年 月 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次会议上)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唐林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2015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取消我省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备案、登记事项”。2015年6月,省政府法制办启动清理工作,对我省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初审、审查、验收、审核、认定、核准、备案等事项进行全面摸底,梳理出我省自行设立行政职权97项,清理结果分两批分别提请省政府第87次、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取消的自行设立行政职权事项,涉及《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现对相关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删除,形成了《修正案(草案)》。

  以上说明和《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地方性

  法规修正案(草案)

  一、对《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应当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二)删除第十五条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同时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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