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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森林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为确保立法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衔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拟取消自行设立行政职权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梳理,拟定了《<贵州省森林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草案)》已经2017年6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府 印)

  2017年7月 日

  关于《<贵州省森林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7年 月 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次会议上)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唐林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贵州省森林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2015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取消我省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备案、登记事项”。2015年6月,省政府法制办启动清理工作,对我省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初审、审查、验收、审核、认定、核准、备案等事项进行全面摸底,梳理出我省自行设立行政职权97项,清理结果分两批分别提请省政府第87次、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取消的自行设立行政职权事项,涉及《贵州省森林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现对相关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删除,其中,《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还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作了其他修改,形成了《修正案(草案)》。

  以上说明和《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贵州省森林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修正案(草案)

  一、对《贵州省森林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能够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地方,可以规划建立森林公园”。

  二、对《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地域。”

  (二)删除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三)删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批准”。

  (四)将第四十条中的“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五)将第四十一条中的“第二十八条” 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六)将第四十二条中的“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七)将第四十三条中的“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三、对《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一)删除第十七条。

  (二)删除第二十八条。

  (三)将第三十二条中的“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

  四、对《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中的“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二)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具有科研、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对《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第六款中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二)删除第二十五条中的“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

  六、对《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一)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地震小区划图由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中的“经审定的”。

  (三)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修改为“应当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

  (四)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七、对《贵州省防洪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建水库(水电站)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汛期安全度汛方案:

  “(一)位于城市或者县城上游的中型水库或者跨市、州中型水库;

  “(二)导流工程、围堰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

  “(三)已按照规范进行截流验收;

  “(四)大坝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

  (四)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未经批准,水库(水电站)不得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运用”。

  (五)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八、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共印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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