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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为确保立法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衔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拟取消自行设立行政职权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梳理,拟定了《<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草案)》已经2017年6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府 印)

  2017年7月 日

  关于《<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7年 月 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次会议上)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唐林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2015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取消我省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备案、登记事项”。2015年6月,省政府法制办启动清理工作,对我省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初审、审查、验收、审核、认定、核准、备案等事项进行全面摸底,梳理出我省自行设立行政职权97项,清理结果分两批分别提请省政府第87次、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取消的自行设立行政职权事项,涉及《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现对相关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删除。其中,《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贵州省档案条例》2件地方性法规还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作了其他修改。另外,因取消“酒类生产者销售酒类许可”事项,拟对设定它的《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但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后,商务部废止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先后出台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对食品(含酒类)生产、经营等各环节均作出明确规定。《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建议按程序废止。

  以上说明和《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修正案(草案)

  一、对《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条;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文物拍卖许可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审批事项结果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贵州省体育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面积、原标准择地新建补还。”

  (二)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条件和标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技击类项目传授活动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三)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未办理登记注册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或者在体育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贵州省档案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部门档案馆、专业档案馆、事业单位档案馆、企业档案馆的设置及其档案接收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删除第十五条;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项目承担部门或者主持单位应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档案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收集、规范整理和安全保管。”

  (四)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删除第三项中的“设置档案馆或者”。

  四、建议废止《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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