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人民
防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
(草案)》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为确保立法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衔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拟取消自行设立行政职权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梳理,拟定了《<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草案)》已经2017年6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府 印)
2017年7月 日
关于《<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7年 月 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次会议上)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唐林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2015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取消我省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备案、登记事项”。2015年6月,省政府法制办启动清理工作,对我省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初审、审查、验收、审核、认定、核准、备案等事项进行全面摸底,梳理出我省自行设立行政职权97项,清理结果分两批分别提请省政府第87次、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取消的自行设立行政职权事项,涉及《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现对相关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删除,形成了《修正案(草案)》。
以上说明和《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修正案(草案)
一、对《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一)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删除第二十七条中的“第十八条”。
二、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一)删除第九条第二款。
(二)将第九条第四款修改为“建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三)删除第十一条。
(四)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五)将第二十四条中的“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的“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的“第十九条”分别修改为“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对《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删除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