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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7年9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黄剑川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5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并列入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议程。财经委派员提前参加了《决定(草案)》起草等相关工作,收到《决定(草案)》后立即组织开展研讨,查阅相关资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召开委员会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好该法,省人民政府及时提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对于我省依法推进大生态战略行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十分必要和迫切。这也是立法法施行以来,首次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税种的具体适用税额。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提出的税额建议统筹考虑了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着力增强税收对污染物排放的约束力,有利于促进企业建立完善减少污染物排放机制,注重与周边省份同类税种税负水平的相互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和贵州实际,建议常委会审议《决定(草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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