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质监”。
2、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履行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修改为“依法履行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但在依法办理规划手续后,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删除。
4、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十七条第二项中的“地质灾害评估”修改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安全生产隐患”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事故”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
7、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7年6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