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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6年11月20日在省十届人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2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9月26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6年10月26日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办法》的修改意见。2006年11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营造优美环境,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园、绿化广场的界址,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申请,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具体划定。界址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林权证。”
  2、在第十四条第一项最后增加“湿地”,将第六项单列为一款,作为第二款,并修改为“公园、绿化广场因施工等原因需要关闭的,管理单位应当于3日前通过媒体公告关闭时间、范围。”
  3、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未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不得使用高噪声音响器材”修改为“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4、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内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相应删除其后条文中的“由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及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5、在第二十二条中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增加“逾期不改的”,在第二十四条中的“责令改正”后增加“拒不改正的”。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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