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全民健身规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5年11月21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林普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全民健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5年9月1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5年10 月11 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规定》的意见。11 月7 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参加,对《规定》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促进贵阳市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公民体质,制定《规定》是必要的。《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一句。
2、在第九条第三项句首加上“配备”两字。
3、在第十条第一款的“公共体育设施”后加上“的管理单位”。
4、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场地”。
5、将第十三条第五项中的“其他市民”修改为“他人”。
6、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林普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全民健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5年9月1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5年10 月11 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规定》的意见。11 月7 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参加,对《规定》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促进贵阳市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公民体质,制定《规定》是必要的。《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一句。
2、在第九条第三项句首加上“配备”两字。
3、在第十条第一款的“公共体育设施”后加上“的管理单位”。
4、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场地”。
5、将第十三条第五项中的“其他市民”修改为“他人”。
6、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