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5年9月19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丽双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政勤政和依法行政,切实有效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部分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部分在黔全国人大代表、部分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同时,在网上公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和调查问卷,向社会广泛征集修改意见。此外,还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8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结合我省实际,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我省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在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2、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预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3、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将第五条的第一、二、三项修改为: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制约;(二)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纪律、道德和警示教育,对遵守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三)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另外,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内容为:“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在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内容为:“应当由检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5、为了表述准确,将第九条的“司法机关”修改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将“遵守诉讼程序”修改为“遵守法定程序”;并在“应当依法公开职责范围”的“应当”后增加“公正执法,”几字。
6、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第十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和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应当实行重大事务公开,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大额投资、产权交易、物资采购、资金调度、产品销售等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7、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将第十二条中的“发现有关单位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一句修改为“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的”。
8、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在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9、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第二十条删去。
10、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将原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并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不接受有关监督机关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建议的;(二)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三)阻挠监督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四)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其他行为。”
11、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将原第二十三条中的:“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负责任,”一句修改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因其他玩忽职守行为”。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丽双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政勤政和依法行政,切实有效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部分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部分在黔全国人大代表、部分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同时,在网上公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和调查问卷,向社会广泛征集修改意见。此外,还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8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结合我省实际,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我省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在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2、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预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3、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将第五条的第一、二、三项修改为: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制约;(二)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纪律、道德和警示教育,对遵守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三)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另外,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内容为:“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在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内容为:“应当由检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5、为了表述准确,将第九条的“司法机关”修改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将“遵守诉讼程序”修改为“遵守法定程序”;并在“应当依法公开职责范围”的“应当”后增加“公正执法,”几字。
6、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第十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和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应当实行重大事务公开,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大额投资、产权交易、物资采购、资金调度、产品销售等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7、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将第十二条中的“发现有关单位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一句修改为“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的”。
8、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在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9、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第二十条删去。
10、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将原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并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不接受有关监督机关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建议的;(二)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三)阻挠监督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四)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其他行为。”
11、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将原第二十三条中的:“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负责任,”一句修改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因其他玩忽职守行为”。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