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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5年9月19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丽双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6月30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5年7月1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5年8月9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办法》的意见。8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建议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工商”二字删除。
  2、建议在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的 “区域、路段”前增加“时间、”几字。
  3、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 “、机动车辆较多的单位,”删除。
  4、建议在第二十四条中的“新建、扩建”后增加“、改建”几字。
  5、建议将第三十一条中的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关闭”修改为“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责令停业、关闭”。
  6、建议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一项作为该条第五项,内容为:“不按照规定使用排污费的”,将原第五项顺延为第六项,并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前增加“其他”二字。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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