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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决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5年9月21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韦有平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作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决定(草案)》的说明。
  地方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按照这一规定,我省四个设区的市、三个自治州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中:安顺市人大应于2005年12月换届,黔南自治州人大、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应于2006年4月换届,六盘水市人大、黔西南州人大应于2007年4月换届,贵阳市人大、遵义市人大应于2007年12月换届。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调整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以及乡镇党代会召开时间的通知要求,考虑到有利于协调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事安排,有利于组织选举和减少选举工作的成本,使市、州人大换届选举时间尽量在市、州同级党委换届后进行,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决定,使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换届选举能够在同级党委换届后进行是可行的。
  关于调整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换届选举时间的具体安排,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换届选举时间作出适当安排,调整的时间以不超过一年为宜”的意见。据此,建议本次会议就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换届选举时间问题作出决定后,由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在2006年12月1日---2007年2月28日前,安排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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