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民法典的地方性法规开展专项清理!省人大常委会拟废止2部、修改18件法规
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秘书长李三旗作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的决定(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这次集中拟废止的2部、修改的18件地方性法规,是根据国家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涉及民法典的地方性法规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民法典的内容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草案的起草经过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2021年2月初,习近平总书记到贵州视察时特别强调推进民法典实施。省委常委会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作出了安排部署。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立即作出安排部署,今年4月,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作方案》,强调要成立清理专班,抓紧开展民法典清理工作,并对清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按照方案要求,成立了清理工作专班,组织专门力量对涉及民法典相关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191件(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进行认真梳理,开展具体清理工作。根据逐件逐条比对结果,共清理出19件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法规,并拟出了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8月1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四次主任会议确定将涉及民法典清理的法规修改和废止的决定案作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议题,决定采用一揽子打包的形式,提出废止和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拟废止两件法规
《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该条例于1994年出台,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民法典出台,已明显存在与民法典及相关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如第二条所称代理、居间、行纪等行为,民法典总则第七章《代理》、第三编《行纪合同》《中介合同》等章节内容已有更全面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经纪人证》的规定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上位法规定;该条例主要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经征求有关部门和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意见,均建议废止。
《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该条例于1994年出台。自实施以来,在推动乡镇企业发展、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行为、繁荣农村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完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一是已形成新的企业形式,二是执法主体职能已经改变。因此,该条例的立法宗旨、执法主体、内容规定均失去了导向引领作用,已经不能适应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有关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意见,均建议废止。
拟修改18件法规
此次清理对照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共清理出17件法规的个别或者部分条款需要修改,其中《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于今年7月作了修改,余下的16件中,《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10件法规拟在本次集中清理中合并修改,《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6件法规拟在后续的工作中单独修改。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就《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有关问题提出研究意见的函,增加对《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修改。
除了《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外,本次集中清理中合并修改的10件法规为:《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公证条例》《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这些法规经过此次修改后,和民法典的最新规定保持一致。如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条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此,《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共同指定或者委托捐献执行人。”
拟在后续的工作中单独修改的6件法规分别为:《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
对拟在后续的工作中单独修改的法规,有的是目前形势相较条例出台时已发生巨大变化,条例的整体内容均需作较大幅度调整,甚至可能重新制定条例,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修订或者重新制定,如《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有的是当前已经在进行调研论证,如《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目前已作为我省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立法项目,加快推进修订工作,待时机成熟后争取适时修改。
还有的是随着上位法的修改和我省物业服务的发展,需要对我省条例作较大修改。以《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为例,该条例是根据物权法和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制定,2011年出台,实施至今已10余年。民法典出台后,由于法典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修改完善,对业主自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召开以及职能职责作了部分调整,国务院已对物业管理条例作了修改,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限制,完善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功能定位。
在近几年的省人代会上,均有代表提出修改议案或者建议,省人大财经委在办理议案及建议过程中,经过多次调研座谈,并与提案代表面对面交流,已提出修改条例的审议意见。目前《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已逐步开展,争取进入明年的立法计划。(记者: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吕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