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是实行村(居)民自治的重要环节,是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的重要内容。

3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贵阳举行,听取了关于《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贵州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的说明,对两件法规草案进行审议。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过程中,法规起草小组赴安顺、黔南、黔西南、黔东南等地实地调研,深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总结基层群众自治实践经验,梳理存在的问题,形成了修订草案文本。
根据说明,两件法规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是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累计收到意见建议 113 条,吸纳 22 条。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累计收到意见建议 107 条,逐条深入研究、反复斟酌考虑,吸纳 16 条。
具体内容上,明确村民委员会主任可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支持村支“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实现党的领导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机统一。同样,规定居委会主任可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支持“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发挥社区党组织在选举关键环节的把关作用。
两件法规草案均进一步规范了选举程序。在候选人产生方面,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细化候选人资格条件,明确建立多部门联审机制、实行差额选举、规范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等制度。在投票选举方面,优化投票方式,规范委托投票,明确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明确其组成、产生方式、议事规则及职责,新增成员近亲属回避要求,确保选举组织工作规范有序。明确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值得一提的是,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增加组织候选人与居民见面,介绍履职设想并回答问题等制度规定。
在保障民主权利方面,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明确,结合我省实际,将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或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的公民纳入选民范畴,但是已在户籍所在村、居住村、从事村务工作的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规定在选民登记中,适应基层实际,明确户籍在本社区、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以及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且申请参加选举的社区工作者可依法参加选举。
两件法规草案均细化罢免、职务终止、辞职和补选机制,为村(居)民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提供有效途径。
2026 年下半年,贵州将启动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此次会议同步修订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村委会选举办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在与上位法紧密衔接的同时,注意四部法规之间的协调性,既关注基层治理的共同点,又关注城乡之间的差异处。(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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