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8年8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秉清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交由财经委办理后,我委分别发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及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贵州射电天文台征求意见;于7月10日召开法规论证会,听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大数据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13个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于7月13日召开第4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无线电频谱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加强无线电管理,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我省大数据战略行动深入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十一五”以来,我省先后颁布了《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办法》《贵州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办法》和《贵州省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保护办法》三部政府规章,对做好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我省无线电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民航机场、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无线电安全保障需求更加迫切;国家天文台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已经建成并投入试运行,对电磁环境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对无线电频率资源需求增加,擅自设台、用频等现象增多;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建设和保护需要加强等。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我省三部政府规章有关条款与上位法有冲突,已难以适应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统筹制定一部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条例(草案)》对无线电管理的原则,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射电天文望远镜电磁环境的保护,无线电安全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建议本次会议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第四条第一款中,删除“派出机构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第二款中“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后增加“按照属地原则”。
2.第五条中,“服务和促进”改为“服务保障”。
3.第九条第一款中,删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除外。”第二款中,“定期”改为“每年”,删除“国家明确不作频率使用率要求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除外。”
4.第十一条第一款中“重大活动结束后”改为“活动结束后”。第二款单列为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并将其中的“重大活动”改为“重大社会活动”。其后条文序号顺调。
5.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定期”改为“每年”。
6.第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
7.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删除“通信管理”。
8.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删除“并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在“造成有害干扰的”前增加“将”。
9.第三十六条中,“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罚款”改为“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没收无线电技术阻断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0.第三十八条中,“社会信用失信主体名单”改为“社会信用管理”。
此外,建议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