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请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的决定》的报告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的决定》经2018年5月9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报请批准。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5月11日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
的决定
(2018年5月9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废止1994年6月28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的说明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18年5月9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废止《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议案,依法通过决定废止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废止的必要性
《办法》经1994年6月28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1994年10月12日施行以来,在规范和推动我市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以及保障广大市民的蔬菜需求、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相关上位法的制定或者修改、行政审批制度“放管服”改革的深化、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以及我市蔬菜产业的转型发展等新情况的出现,《办法》总体上已越来越不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其主要规定有的与现行上位法相冲突,有的与实践发展相脱节,有的显得过于原则;而其后国家、省制定或者修改的相关上位法则规定得比较完备、明确、具体,可以直接适用。
(一)与上位法相冲突
在蔬菜基地的划分上,《办法》第七条将依法应当列为基本农田的蔬菜基地划分为规划保留区、规划建设征收区和规划发展区,与上位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定不一致,特别是其中规划建设征收区为城市建设预留“需要征收的专业菜地”,与上位法设定的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即“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定不相符合。
在“专业菜地”的征收或者占用上,《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关于征收或者占用“专业菜地”的规定,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对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限制。一方面,《办法》赋予市、县、乡三级政府以及市、县两级政府的土地等相关行政部门审批或者审批前置的权力,与上位法关于征收或者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批准、《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直接相抵触。另一方面,《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益事业以及村民住宅的建设经批准也可以占用“专业菜地”,这同样与上位法设定的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不相符合。
(二)与实践发展相脱节
作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放管服”改革中的一项具体内容,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根据这一要求,目前我市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工作中已全面停止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办法》第十二条“征收专业菜地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规定,也就失去了继续成立的实践基础,不再具有现实的适用效力。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我市掀开了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的新篇章,确立了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区、城乡融合发展创新区、乡村改革试验先行区、乡村现代治理引领区和乡村生态文明样板区的全新发展定位。据此,我市蔬菜基地的建设与保护无论是在工作目标、基本原则、职责划分,还是在具体的规划布局、开发建设、保护发展、责任追究等方面,都需要纳入乡村振兴的全局作出新的较大的调整。这样,《办法》围绕“稳定蔬菜基地面积”和“保障城市蔬菜供应”目标而作出的建设保护规定便明显滞后于实践发展的要求,其局限性凸现出来。
(三)具体规定较上位法显得过于原则
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后期的修改完善跟不上,《办法》的一些具体规定,如第四条关于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第五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第六条关于蔬菜基地的布局,第十八和第二十三条关于污染的防治,第十九条关于征收补偿等方面的规定,都显得过于原则,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与此相对,《办法》出台后国家、省制定或者修改的相关上位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等,则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管理和服务制度,规定比较明确、具体,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直接适用即能够满足我市依法推进蔬菜基地建设和保护的需要。
二、工作过程
2016年8月15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12次主任会议对市政府就修改《办法》提出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议案对我市蔬菜基地建设和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不足,部分重大问题缺乏解决措施,决定暂不将议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要求市政府就主任会议提出的重要问题进一步深入调研,待修改完善议案所涉及的草案文本后再适时审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处理意见,市政府及其农业、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水务、法制等职能部门围绕《办法》涉及的问题重新进行了调研,于2018年4月9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向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废止《办法》的议案。
2018年5月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废止《办法》的说明和市人大农经民宗委的初审情况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分组审议。之后,市第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召开第十次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农经民宗委的审议意见,对上述废止案进行了统一审议。2018年5月9日,法制委就该废止案的审议结果向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主任会议作出汇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根据法制委的审议结果报告,通过了废止《办法》的决定。
三、《办法》废止后的替代处理措施
《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提出废止法规项目的,应当说明废止理由和废止后相关的社会关系调整的替代处理措施。”据此,市政府在关于议案的说明中,就废止后的执法、经费保障以及管理问题等提出了意见。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政府正确处理蔬菜基地建设保护与城镇建设发展、蔬菜基地保护与基本农田保护、蔬菜基地的保护与建设、蔬菜基地建设保护立法与执法的关系,围绕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农业农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水务管理等职能部门,不断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更加自觉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夯实我市蔬菜产业转型升级的物质基础,强化和提升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切实加强城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不断满足广大市民日益增长的对质量优良、价格公道的蔬菜产品的需求。市人大常委会也将一如既往地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监督职责,把保证相关上位法在我市的有效实施纳入监督工作目标,充分运用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进一步强化对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监督,推动我市蔬菜基地建设和保护工作的法治化。
以上说明,连同废止《办法》的决定,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