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批准《安顺市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报告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安顺市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安顺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报请批准。
附件:1.《安顺市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关于《安顺市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说明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5月24日
附件1
安顺市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8年4月2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亚鲁王优秀的传统文化,促进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亚鲁王有关的苗族人民世代相传的各种优秀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神话、传说、故事、史诗、古歌等民间文学及其载体;
(二)音乐、绘画、舞蹈、体育、游艺等传统艺术形式;
(三)历法、苗医苗药、金属冶炼等技艺;
(四)丧葬、祭祀、节庆、婚庆、礼仪等传统民俗文化;
(五)乐器、兵器、器皿、服饰等实物及其传统制作技艺;
(六)古墓、古旧建(构)筑物等场所;
(七)遗迹、遗址、山体等场所;
(八)其他体现亚鲁王文化特色的苗族优秀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实物和场所。
属于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真实性和整体性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规划,将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保护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单位和个人意愿,专门用于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负责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工作。民族宗教、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区域内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工作。鼓励制定村规民约保护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保护和传承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护和传承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由本人申请或者经他人推荐,通过评审,可以认定为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推荐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经被推荐人书面同意。
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颁发代表性传承人证书。
第九条 申请和推荐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真实、准确的材料:
(一) 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
(二)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有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说明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材料。
第十条 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补贴;
(二)开展传艺、讲学、学术研究、交流等活动;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
(四)参加有关活动取得相应的报酬;
(五)其他与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相关的权利。
第十一条 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调查;
(四)参与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性宣传;
(五)其他与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相关的义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本级行政区域内授徒传艺的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助,并鼓励和支持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为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鼓励传承人授徒传艺;
(二)为市级、县级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传习场所,鼓励传承人授徒传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应当每2年对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评。
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或者在传艺、展示、讲学等活动中随意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谋取非法利益的,命名机关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命名机关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章 实物、场所的保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体现亚鲁王文化特色的乐器、兵器、器皿等实物,应当进行普查、调查认定,对属于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当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妥善管护。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破坏或者损毁体现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乐器、兵器、器皿等实物。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认定为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古墓、古旧建(构)筑物和与亚鲁王神话、传说、故事、史诗、古歌等有关的遗迹、遗址、山体等场所,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标识标牌。
禁止破坏或者损毁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古墓、古旧建(构)筑物和遗迹、遗址、山体等场所。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维护经费。
第十八条 需要建设发展成旅游景区的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迹、遗址、山体等场所,应当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禁止改变其原有风貌和文化内涵。
第四章 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十九条 在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资源丰富、特色鲜明、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具有重要价值,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的县(自治县、区)、乡镇和村寨,可以设立亚鲁王文化生态保护区、亚鲁王文化之乡、亚鲁王文化之村,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市级亚鲁王文化生态保护区,县级亚鲁王文化之乡和亚鲁王文化之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编制保护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亚鲁王文化生态保护区,亚鲁王文化之乡、亚鲁王文化之村保护规划应当征求当地公众意见,并与同级政府城乡规划相衔接。
亚鲁王文化生态保护区,亚鲁王文化之乡、亚鲁王文化之村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管理和整体性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亚鲁王文化生态保护区,亚鲁王文化之乡、亚鲁王文化之村保护范围,并设立保护标识标牌。
申请设立国家级,省级亚鲁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亚鲁王文化生态保护区,亚鲁王文化之乡、亚鲁王文化之村内开展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及擅自修缮、改造属于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古旧建(构)筑物和有关遗迹、遗址、山体等场所,确需修缮、改造的,其风格、色彩及形式应当与苗族传统建筑的风貌相一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民族宗教、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亚鲁王文化生态保护区,亚鲁王文化之乡、亚鲁王文化之村,应当建立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室),开展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展示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亚鲁王文化生态保护区,亚鲁王文化之乡、亚鲁王文化之村建立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应当对亚鲁王文化生态保护区,亚鲁王文化之乡、亚鲁王文化之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纠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亚鲁王文化生态保护区,亚鲁王文化之乡、亚鲁王文化之村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活动,传播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意识。扶持和培养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人才,支持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属于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古旧建(构)筑物、遗迹、遗址、山体等实物和场所,在不改变其原有风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可以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根据苗族的节庆、民间习俗等,开展各种优秀的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展示、展演等活动。
鼓励、支持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非遗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专业学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依法开展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活动。
第二十八条 鼓励、支持与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故事、史诗、音乐、舞蹈、工艺美术、体育、游艺、绘画等进入中小学校园。
第二十九条 鼓励、扶持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亚鲁王英雄史诗和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神话、传说、故事等优秀苗族传统文化进行文学艺术创作,举办演艺活动,拍摄影视作品。
利用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举办大型演艺活动或者拍摄影视作品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鼓励依法利用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旅游业。
利用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旅游业,优先扶持当地村(居)民,从事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艺品生产经营、仪式表演、民俗展示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禁止利用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第三十二条 对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挖掘整理、出版和艺术创作的,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贬损和滥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库,运用文字、图片、音像等多种载体,保存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破坏或者损毁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乐器、兵器、器皿等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破坏或者损毁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古墓、古旧建(构)筑物和遗迹、遗址、山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顺市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说明
安顺市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安顺市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安顺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对《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亚鲁王》是反映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历代苗王带领苗族人民战天斗地,万里大迁徙创世与征战的一部长篇苗族英雄史诗、苗族战争神话,是安顺市不同历史时期历代苗王的统称,是分布在安顺市各县区的苗族人民二千多年来,以不同时期历代苗王的特定历史人物、事件为基础的神话、传说、故事、史诗、诗歌等活态形式口口传颂、集体口头创作的,“亚鲁王”作为南方史诗传统的代表与北方三大民族史诗“玛纳斯”“格萨尔”“江格尔”一起展演,引起国际、国内史诗研究专家的注意,贵州苗族史诗“亚鲁王”首次进入国际史诗学界视野,荣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具有重要的文化遗产价值,《亚鲁王》苗族英雄史诗作为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已于2009年成为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的重点项目,被文化部列为2009年中国文化的重大发现之一,2010年5月被文化部列入国家级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列入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历年来,安顺市各级党委、政府对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工作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成立机构,抽调专人,及时组织专家学者走出去、请进来挖掘整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由于没有文字记录,长久以来,是以活态的形式,由各地的苗族歌师或者东郎口口相传,还有不少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未受到重视或濒临灭失,亟需予以抢救保护。因此,为了保护好、弘扬好、传承好亚鲁王优秀的传统文化,安顺市委决定,制定《条例》保护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是安顺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内容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对于弘扬和传承优秀的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文化,推动安顺市多民族文化大融合大发展大繁荣,打造安顺历史文化名城和宜居宜游城市亮点,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安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条例》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安顺市具体实际和全市苗族人民的期盼。所以,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16年3月,按照安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要求,市文广新出局在市民宗局、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文广电旅游局和县亚鲁王文化研究中心以及安顺学院的参与下,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配合下,制定了《条例(草案)》工作方案,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明确了起草人员,开展了近1年半的《条例(草案)》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2016年6月,《条例(草案)》调研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立法调研的基础上,远赴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和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等地开展立法考察调研,于2017年8月完成《条例(草案)》初稿,经政府阶段开展多种形式的调研、修改、论证工作,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于2017年9月27日审议通过并报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经教科文卫委员会采用多种形式对《条例(草案)》进行调研、论证、座谈,并经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8年2月10日至3月10日将《条例(草案)》一审稿在《安顺日报》上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大代表和全体市民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于2018年3月13日召开市直有关部门、三个自治县、安顺市苗学会,紫云自治县亚鲁王研究中心及利益攸关群众代表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的论证会,充分征求了参会各方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8年3月16日全天,组织市直部分立法咨询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逐款逐项逐字的修改论证;于2018年4月23日上午赴省人大常委会,参加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省直近16家单位参与的论证会,对省直各单位针对《条例(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及时梳理,反复推敲,有针对性地修改了《条例(草案)》,2018年4月26日,法制委员会全体委员对有关方面针对《条例(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并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主任会议审议,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表决稿)》比较成熟,符合安顺市具体实际,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建议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2018年4月27日至2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待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1.关于《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一审稿第二章内容没有规范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申报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第三章“相关实物、场所的保存与保护”的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保护内容不精准,第五章“传承与传播”内容相近,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采纳委员和立法咨询专家建议,在第二章中增加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条件规定(即第九条),将第三章修改为“实物、场所的保护”,将第五章修改为“传承与利用”,并将法律责任中完全引用省条例进行处罚的原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删除,并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创设性的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的处罚幅度在上位法设定幅度内予以适当提高,实现立法目的,维护法治统一,强化法治建设,实现富美安顺。《条例》分章,条、款、项表述,体例为七章计四十二条。
2.关于《条例(草案)》一审稿内容的修改
对《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存在部分内容有重复或相近、表述错误、逻辑层次混乱、针对性不强、执法路径不畅通的法条;第七条第二款与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与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表述有重复、不规范、不合理、不适当的法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表述有不规范,与上位法有不适当、不合理的法条。法制委员会采纳了建议,对《条例(草案)》逐条逐款逐项逐字进行修改、梳理、提炼、整合,结合立法能力和立法技术规范的需要,针对照抄上位法法条及内容重复的情况,删除原草案稿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将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二条整合修改为新的第二十一条,针对安顺市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情况和实际特色需要,新增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新增第四十条为本条例的兜底条款。经过论证座谈,反复推敲,多次修改,法规体例、结构不变,法条仍是四十二条。
(二)制定《条例》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亚鲁王的称谓
亚鲁王的称谓是2009年在苗学专家指导下正式确定的。安顺市各县区的苗族分别使用“羊鲁”“杨鲁”“杨娄古仑”“格娄爷老”“古博阳娄”等。2012年2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苗族英雄史诗《亚鲁王》新书发布会,标志着“亚鲁王”称谓的定型;2016年8月份以来,安顺市苗学会先后三次分别组织各县自治县区苗学会讨论研究后,一致同意今后统一使用“亚鲁王”称号。因此,《条例》起草时就采用了“亚鲁王”的称谓。
2.关于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与范围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以及具体特色,《条例》将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界定为:安顺市行政区域内与亚鲁王有关的苗族人民世代相传的有形的或无形的各种优秀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神话、传说、故事、史诗、古歌等民间文学及其载体; 音乐、绘画、舞蹈、体育、游艺等传统艺术形式;历法、苗医苗药、金属冶炼等技艺;丧葬、祭祀、节庆、婚庆、礼仪等传统民俗文化;乐器、兵器、器皿、服饰等实物及其传统制作技艺;遗迹、遗址、山体、古墓、古旧建(构)筑物等场所;其他体现亚鲁王文化特色的苗族优秀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实物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