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府数据使用反馈机制 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
9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记者了解到,在此前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已对《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随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到黔东南州和省公安厅调研,听取了黔东南州、铜仁市和省公安厅的意见和建议。
今年9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同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法制委员会认为。同时在此基础上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和文字技术处理,形成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
在原有基础上,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在第九条明确,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编制指南,并且要“定期发布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责任清单”。
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各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数据、主题数据”。
在第三十七条增加了两款分别作为第一款和第三款,内容为:“建立政府数据使用反馈机制”;以及“政府数据共享时,数据提供部门有权了解数据使用部门使用相关数据的情况。”更加完善了政府数据使用反馈机制。(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